苏州市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苏州市河南商会,英文名为:Suzhou 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SH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河南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豫籍之家、团结互助、整合资源、共谋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诚信经营,搞好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苏州、河南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六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是: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3号蠡谐大厦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为会员搭建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苏州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六)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各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河南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商会内外予以公布;
(二)会员退会、自动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内部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因自身过错造成商会的名誉损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商会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发展战略;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